為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引導各類捐贈資金的合理配置、規範使用,避免交叉重復和損失浪費,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出臺了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在統籌安排各類捐贈資金時,對有明確捐贈意向的,要按捐贈人意向安排使用;對重復集中于同一地區或同一項目的定向捐贈資金,要按照規劃要求,在與捐贈人協商後調整使用。
捐贈資金全部用於汶川地震受災省份,優先用於民生項目,同時兼顧地區之間、項目之間投資規模和建設標準的基本均衡。安排捐贈資金遵循以下順序:一是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二是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及配套設備;三是對特困群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生活補助;四是農村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
各類捐贈資金按以下要求安排: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接收的各類捐贈資金,中央組織部接收的特殊黨費,集中到在民政部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按照規劃安排使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經民政部批准的可接收捐贈的其他公募基金會,可根據國家公佈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與受災省份人民政府協商,認建或認領項目。
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省份接收的捐贈資金,由該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與受援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安排使用。
未安排對口支援任務的省份接收的捐贈資金,可按照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直接用於與受災省份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項目,也可以集中到在民政部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統一安排使用。
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五省市接收的捐贈資金,在符合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原則上留歸本省市用於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
其他機構和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資金或繳入民政部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或繳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按規定安排到受災省份使用。
為保障捐贈資金規範管理和有效使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領導下,建立由民政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組成的指導協調機制,溝通相關工作信息,提出捐贈資金總體安排意見,加強對地方政府的指導和協調。受災省份也要建立相應的指導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捐贈資金安排使用中的問題。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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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剩救災物資可變賣
中國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通知,要求切實加強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通知稱,對於災區不適用或者過剩的救災捐贈物資,可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規定組織變賣,變賣所得資金全部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
一是要建立捐贈款物信息管理系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對捐贈款物的統計報告工作,定期發佈接收捐贈款物情況,並核實前期接收捐贈款物情況,做到賬目清楚,數據準確,避免重復統計和漏報、錯報。
二是要及時發佈最新需求信息,以利於支援省份根據災區實際需求提供救災物資,儘量引導捐贈人採用捐款方式支援災區恢復重建,避免造成救災物資浪費。
三是對於過於集中在一些部門和項目上的定向捐贈款物,災區民政部門和社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徵得捐贈人同意前提下,統籌安排,儘量調劑用於同類的其他救災項目,確保捐贈款物發揮最大效益。
四是對於災區不適用或者過剩的救災捐贈物資,可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規定組織變賣,變賣所得資金全部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編輯:何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