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的規定,各方建立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日常工作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工作機構
九省區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定相應的部門負責。
二、工作職責
(一)加強與本地區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掌握本地區推進區域合作情況,研究提出加快推進區域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議。
(二)編制本地區參與區域合作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工作方案。
(三)向政府秘書長或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相應官員反映區域合作的進展情況,並就推進區域合作問題及時向各方政府提出思路和對策以及其他工作建議。
(四)負責政府秘書長協調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五)負責跟蹤落實政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及政府秘書長協調會議確定的各項事宜。
(六)加強各方日常工作辦公室之間的工作協調,研究組織推進合作的具體措施。
(七)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共同辦好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官方網站。
三、工作會議
由當屆論壇和洽談會承辦方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召集或發展改革委主任聯席會議常任主席召集,不定期舉行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日常工作辦公室會議,同時召開發展改革委主任聯席會議。遇特別事項,經協商,可召開臨時會議。(編輯:何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