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機制,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健康發展,“9+2”政府決定在行政首長聯席會議下設立“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秘書處”。
一、秘書處組成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2名,其中1名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另1名由承辦當屆“論壇”和“洽談會”的政府委派;副秘書長若干名,其中九省區由分管秘書長擔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相應的官員擔任。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各成員方推薦協商確定。
二、秘書處工作職責
(一)執行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的決定和交辦事項。
(二)負責秘書長協調製度的運作和相關事項的落實。
(三)協調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及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洽談會的籌備工作。
(四)指導、協調各成員方日常工作辦公室、部門銜接落實制度的運作。
(五)提出編制區域合作規劃工作方案、思路,研究提出推進區域合作的措施意見;跟進並協調區域合作項目的進展,提出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研究的重大區域合作問題。
(六)起草、報送、印發區域合作有關文件。
(七)編輯印發區域合作《簡報》。
(八)籌備行政首長聯席會議。
三、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一)秘書長工作職責
1、秘書長對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負責,並通過各省區的日常工作辦公室向各省區行政首長彙報工作進度,以及有需要時徵求各行政首長對重要事項的意見。
2、負責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二)常務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1、日常工作常務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1)協助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2)負責管理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2、當屆論壇和洽談會常務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當屆論壇和洽談會的籌備工作。
(三)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1、協助秘書長以及常務副秘書長工作。
2、協調本方有關部門配合秘書處的工作。
3、對秘書處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督促完成相關工作。
四、機構與人員
秘書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相應的機構、編制並配備人員,有需要時邀請各省區及港澳方派員參加;各省區及港澳方指派1名日常工作辦公室主管人員擔任聯絡員,聯絡秘書處的工作。
五、秘書處駐地及工作經費
秘書處設在廣東省,工作經費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承擔。
六、本工作制度經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通過後執行。
(編輯:李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