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設立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英文譯名為:
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AL COOPERATION
CHIEF EXECUTIVE JOINT CONFERENCE
第二條 本聯席會議的宗旨是: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以成員單位為主體,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各區域政府部門間的橫向聯絡與交流,平等合作、互相協商,發揮各地優勢,拓寬合作領域,溝通信息,交流經驗,通過建立務實、高效的合作決策機制,切實加強對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為實現區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三條 聯席會議成員由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省(區)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首長組成。
第四條 聯席會議設執行主席,執行主席由承辦當屆聯席會議年會的成員方的行政首長擔任。當屆聯席會議年會由兩方或三方聯合承辦的,由牽頭方的行政首長擔任當屆聯席會議的執行主席。執行主席的任期自上屆聯席會議年會結束起至本屆聯席會議年會結束止。
第五條 各成員方負責區域合作工作的政府秘書長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列席聯席會議。
第六條 聯席會議是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最高決策機構,下設秘書處,作為聯席會議的工作機構。秘書處設在廣東省。
秘書處具體工作規範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秘書處工作制度》。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聯席會議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聯席會議。
(二)對聯席會議決定事項行使表決權。
(三)向聯席會議提出推進區域合作的建議和需要提請聯席會議審議或解決的事宜。
第二條 聯席會議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聯席會議決定事項,認真組織落實聯席會議紀要。
(三)根據聯席會議的要求,對本方參與區域合作的戰略、規劃、工作方案以及重大合作項目等各有關事項進行決策。
(四)研究、部署和推動本方參與區域合作的各有關工作。
第三條 聯席會議執行主席職責
(一)審定秘書處提交的當年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和議程安排。
(二)主持召開行政首長聯席會議。
(三)負責以適當的方式協調區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遇特別緊急的重大事項時,經協商,可以召集聯席會議全體或部分成員臨時會議。
(五)負責與下屆執行主席進行工作交接。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聯席會議年會
第一條 年會名稱
聯席會議年會定名為"××××年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年會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期間召開。
如遇特別緊急的重大事項時,執行主席經與聯席會議成員協商,可召集召開臨時會議,定名為"××××年第××次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臨時會議",聯席會議全體或部分成員參加。會次從該年度第一次臨時會議記起,依次類推。
第二條 聯席會議年會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審議區域合作規劃。
(二)研究解決區域合作中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決定區域合作的重要文件。
(四)制定區域合作的相關意見,提出並實施區域合作的相關項目和措施。
(五)根據秘書長暨發改委主任聯席會議提出的建議,研究決定下一屆論壇和洽談會的承辦方。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會議議題
聯席會議的議題由秘書處根據各成員方的提議匯總整理,擬訂會議議題和議程安排徵求各成員方意見後,呈送執行主席審定。會議議題的選取遵循務實原則,以區域合作中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項目與重大措施為主。
第四條 年會籌備
聯席會議年會的籌備由秘書處和當屆聯席會議承辦方負責。具體籌備事項參照《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年會籌備細則》。
第五條 會議召開
聯席會議年會由執行主席主持。
聯席會議年會按事先確定的議題和議程進行,除特殊情況外,不在會上臨時動議。
秘書處派專人對聯席會議進行記錄和整理。
第六條 會議宣傳
聯席會議年會及聯席會議臨時會議為閉門會議。
聯席會議的宣傳由秘書處負責,根據聯席會議的要求向外發佈新聞通稿。
第七條 會議資料的保存
會議文件由秘書處整理存檔。
第四章 會議紀要
第一條 撰寫
聯席會議紀要由秘書處負責,會同當屆聯席會議承辦方起草。
會議紀要標識為"××××年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紀要"或"××××年第××次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臨時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內容一般包括:會議簡況、上屆會議紀要執行情況總結、會議議定事項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附注標明參加成員的單位並簽名。
會議紀要不反映未達成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反映單獨一方、不涉及本區域合作的事項要求。
編寫完成的會議紀要應徵求各會議成員方的意見並達成一致後,提交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條 印發
聯席會議紀要在聯席會議上由全體成員簽署後,由秘書處印發各成員方。
第三條 執行
各成員方應將會議紀要作為各自的政府文件正式印發本方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第四條 檢查
各成員方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本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會議紀要及工作分工方案的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檢查,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並及時向本方行政首長報告落實會議紀要及工作分工方案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秘書處和相關合作成員方日常工作辦公室。秘書處負責匯總整理,並及時通報工作進展。
會議紀要在貫徹落實中遇到困難或問題,應及時向秘書處反映,需提請聯席會議復議的,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在未經復議重新作出決定前,按原會議紀要執行。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聯席會議開會期間的會務費用由承辦方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其它未盡事宜,由各成員方協商解決。
第二條 本章程經聯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三條 本章程如需修改,須在徵求全體成員意見後,由秘書處提出草案,提交聯席會議討論,並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可生效。
(編輯:何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