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暨經貿洽談會承辦方產生辦法(修訂稿)
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的規定,經泛珠三角合作各方協商一致,為適應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日益發展的要求,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暨經貿洽談會(以下簡稱論壇和洽談會)承辦方產生辦法修訂如下:
一、論壇和洽談會每年舉辦一次,由“9+2”政府共同主辦,輪流承辦。
二、承辦論壇和洽談會可以由一方政府負責,也可以由兩方或三方政府聯合承辦,凡擬實行聯合承辦的,參與各方應共同協商一致,並明確牽頭方。
三、擬承辦方(聯合承辦由牽頭方)應在當屆論壇和洽談會召開三個月之前,向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秘書處書面提出申辦下一屆論壇和洽談會的要求並提交初步方案。
四、秘書長協調會議根據各方承辦要求,研究提出下一屆承辦方安排建議,並由當屆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議定。
五、如當屆論壇和洽談會召開之前兩個月,沒有合作方提出申辦要求,則從本輪次沒有承辦過論壇和洽談會的合作方中按照國務院公佈的各成員方排序決定承辦方。
六、論壇、洽談會與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原則上應一併承辦。
七、本修訂辦法經2007年6月10日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編輯:何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