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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2006-07-17 16:45:48      SRC-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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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2”)。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合作加快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強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是我們的共同願望和要求,也是我們抓住本世紀頭二十年發展戰略機遇期的現實選擇。這對於促進港澳經濟社會繁榮發展,擴大內地省區對內對外開放,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增強區域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為推動合作事項的落實,經各方政府協商一致,特製訂本框架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參與合作的內地省區與香港、澳門開展合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統一的相關法律、法規,合作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內進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互相尊重,自願互利,按照市場原則推進區域合作,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格局,拓展區域發展空間,共創美好未來。

  第二條  合作原則

  (一)自願參與。各方本著發展的共同願望自願參加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並在合作框架中享有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餘協議各方有權根據法律、政策和需要,參與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項目。

  (二)市場主導。按照“市場運作,政府推動”的方式推進區域合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企業作為合作的主體,依法自主決策投資經營。政府主要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引導區域合作發展方向。

  (三)開放公平。堅持合作的公平、開放,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打破地區封鎖,促進市場開放,加強溝通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四)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方的比較優勢和合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加強經濟資源、產業建設、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優勢集成與互補。

  (五)互利共贏。各方應主動改善合作環境、深化合作內容、落實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動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三條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推動合作發展:

  (一)創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動解決發展過程中相互關聯的重大問題。

  (三)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共同推進,逐步構築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的著名品牌,增強區域的整體影響力、競爭力。

  (四)共同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合作領域

  (一)基礎設施。

  1.能源。各方積極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內能源領域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積極實施“西電東送”等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加快能源建設項目的合作開發,鼓勵省際間煤炭、天然氣等能源的產銷合作,實現區域內資源優勢與市場需求的結合。

  2.交通。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加快構建適應區域合作發展要求的綜合交通網絡,逐步實現區域內交通運輸一體化。

  ——公路。加強省際高速公路、國省道建設規劃和港澳路網發展規劃的銜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設,構築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網絡。

  ——鐵路。進一步完善區域內鐵路發展規劃,構建區域鐵路運輸快達網絡。加快雲南國際鐵路、東南沿海鐵路等列入國家發展規劃的跨省(區)鐵路項目的建設,加快廣深港高速鐵路、珠三角城際軌道的建設及與港澳的銜接。

  ——航空。加強各地航空公司間、機場間的合作,增加區域內飛行航線,促進區域內客貨快速運送。

  ——航運。研究制訂區域航運發展規劃,促進區域內河航運、海運事業發展及與其他運輸系統的銜接。

  ——加快港珠澳大橋規劃、論證、建設進度。

  3.管道。按照國家規劃,積極推動區域內輸油、輸氣管道建設步伐。

  (二)產業與投資。各方承諾加強協調,營造公平、開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建立透明、便利、規範的投資促進機制。支持區域內企業間開展技術、生產、投資合作,形成優勢互補、協作配套、共同發展的產業佈局,提高整個區域的產業水平。

  (三)商務與貿易。各方承諾加強信用建設,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區障礙,建立健康、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鼓勵區域內貿易的合作與發展,共同推進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在國家指導下,依照內地與港澳《安排》的有關內容,在泛珠三角區域內推行工業製品和農產品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和認證標準的互認,加強地方和企業標準制訂合作,互相認同法定檢驗單位出具的鑒定結果,促進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遊。各方支持全面推進區域旅遊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區域旅遊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策略;建立區域旅遊信息庫;構建區域旅遊網絡營銷系統,創建旅遊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共同策劃和推廣區域精品旅遊線路,樹立區域旅遊形象,打造區域旅遊品牌。

  (五)農業。各方同意建立穩定的糧食及其它農產品的購銷關係,開闢區域農產品“綠色通道”,支持建立農業龍頭企業對接機制,加強農業科技開發、特色農業開發,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合作,促進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

  (六)勞務。各方同意加強勞務合作,開展勞動力供求信息傳遞交流和勞務輸出輸入組織合作,促進勞動力規範有序合理流動,協調解決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技工教育、職業技能鑒定和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區域內勞動力素質。

  (七)科教文化。加強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與教育資源應用的合作,加強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進科技文獻、科技信息、專家庫、動植物資源和水文資源等基礎性科技教育資源的聯網共享;加強協調,建立區域科技創新體系;以高新技術及產業化開發為主,逐步建立區域科技項目合作機制和成果轉化平臺,推進區域產業協作和戰略合作聯盟。

  (八)信息化建設。各方支持建設區域信息化交流網;加強與國家及國際相一致的電子商務規則標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設;建立區域信息交流協作機制,加強區域信息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九)環境保護。各方同意建立區域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在清潔生產、水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大氣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合作,制定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加大珠江流域特別是中上遊地區生態建設力度,強化區域內資源的保護,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衛生防疫。各方同意建立衛生防疫協作機制,一旦發生疫情,依法及時如實通報,協同疫病防控組織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關。

  上述合作領域所列僅為原則性內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區)具體合作項目,由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在其後的協議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條  合作機制

  為保證有效開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協調機制。

  (一)建立內地省長、自治區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區域合作重大事宜,協調推進區域合作。

  (二)建立港澳相應人員參加的政府秘書長協調製度。協調推進合作事項的進展,組織有關單位聯合編制推進合作發展的專題計劃,並向年度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提交區域合作進展情況報告和建議。

  設立日常工作辦公室,負責區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區)區域合作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由特區政府確定相應部門負責。

  (三)建立部門銜接落實制度。各方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相互間的協商與銜接落實,對具體合作項目及相關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訂詳細的合作協議、計劃,落實本協議提出的合作事項。

  第六條  論壇安排

  各方認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是推動區域合作的重要平臺,按照“聯合主辦、輪流承辦”的方式舉辦。該論壇與聯席會議有機結合,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下一屆論壇承辦方在當次論壇議定。論壇的規模、形式由承辦方提出建議方案,經秘書長協調會議商定。統籌協調泛珠三角經貿合作洽談會與九省區各自組織的赴港澳地區招商洽談活動,泛珠三角經貿合作洽談會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方案由論壇承辦方提出,經秘書長協調會議商定。

  第七條  本協議二○○四年六月三日于廣州簽署。一式十一份,簽署各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各方代表簽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人民政府

  雲南省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備註:《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于2004年6月3日在廣州正式簽署。

(編輯:何靜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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