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仲介機構≠獵頭公司
|
|
2002-08-14 14:16:28
人才市場報網絡版
劉大衛 |
|
南方網訊 許多初涉此行的人誤以為人才仲介機構指的便是獵頭公司,甚至可能連一些著名獵頭公司中資歷較淺的顧問也分不清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實際上,兩者區別特徵是十分明顯的。
“仲介”是個十分模糊的概念,無論是《現代漢語詞典》或是《新華字典》都解釋其為“媒介”、“中間體”,英語則是“intermediary”或是“medium”,同我們實質意義上的“牽線搭橋”的“仲介”意思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仲介”這個詞有時還會引起人們的歧義和誤解。如果從廣義的範圍來說,報紙發佈招聘信息便是一種“人才仲介”行為,因為它的的確確是一種“媒介物”,再如人才網站發佈招聘信息也是仲介行為。若這樣的話,“人才仲介機構”就包括人才報社、人才網站機構、人才市場、職業介紹所等等。而獵頭公司恰恰被排斥在外。因為獵頭公司所從事的並不是“仲介”行為,而是一種“代理”行為。
國家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1號令《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五條對此所下的定義則比較高明:“本規定所稱人才仲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仲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這樣一來,便把獵頭公司包容在內,雖然其並不“仲介”,但它是“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機構”。
從獵頭的傳統理論來說,獵頭公司所從事的與職介所最大的不同,是它只能代表僱主一方,而職介所可同時代表兩方。按照其同僱主簽訂的代理協議,獵頭公司的代理有直接和間接兩種,即一般我們在民法上所謂的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顯名代理行為即直接以僱主的名義對外招聘,即獵頭公司被僱主所聘用,作為僱主的委託代理人對外進行招聘活動;而隱名代理即獵頭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招聘活動,常見的獵頭公司的所作所為一般為隱名代理行為,這便是獵頭公司為僱主保密的原因所在。由於這種隱名代理的有償性,因此這種行為屬於行紀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人才仲介機構是一個廣義的概念,獵頭公司是一個非常狹義的概念。人才仲介機構的概念被擴充後才能把獵頭公司包容入內。因此把人才仲介機構一概認為是獵頭公司並非正確。(編輯:dicki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