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方交涉無果,無奈之下車主打出橫幅。

自燃後被燒壞的發動機。

為泄心中的氣憤,彭先生用大木棒狠砸機頭。

車主彭先生接受記者採訪。
南方網訊 轎車在正常行駛中機頭突然爆炸起火,對這一事故,保險公司稱不在自燃險理賠範圍,商家說汽車過了兩年質保期,廠家認定車主沒有對車定期保養。車主彭先生為此奔波了兩個多月仍沒得到處理結果。他氣憤地說:“不管發生什麼事情,我們消費者都永遠理虧,花20多萬買回一輛麻煩車,砸掉算了!”
2005年1月21日,在廣州花都某汽車4S店前,車主彭先生舉起大棒砸向自己那輛藍鳥轎車。
事件回放:出差途中轎車爆炸起火
2005年11月24日,車主彭先生駕駛兩年前買的藍鳥轎車從廣西返回廣州。下午4時半,當車行至鐵山高速公路白沙段時,突然聽見"嘭"的一聲巨響,彭先生還以為是輪胎爆炸,趕緊停車,下車後發現車頭不停地冒著黑煙,一股燒焦的氣味撲鼻而來。車頭蓋一打開,火苗直往外噴,彭先生和同事急忙拿出礦泉水和毛巾又澆又撲,忙了好一陣才把火滅掉。
彭先生檢查發現,汽車發動機底部已經炸穿了一個直徑5公分左右的洞,機油流了一地。再往來的路上看,原來汽車從數百米遠的地方就開始漏機油了。汽車半路拋錨,彭先生只好請拖車公司把車拖回廣州。
專營店:車輛已過質保期
雖然彭先生買了全保,但保險公司認為此次事故不屬於自燃,不能賠付。彭先生把車拖到當初購車的廣州風日專營店,要求商家對車進行拆檢並出具報告。如果屬於質量問題,對方須免費更換或修復發動機,以恢復車輛的正常使用功能。但彭先生的要求遭到了原購車專營店的拒絕。
專營店認為,彭先生的轎車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質量擔保期,車輛行駛里程達到12萬多公里,加上未按時到專營店保養,因此造成的發動機損壞,理應由用戶付費維修發動機。
一個多月過去了,由於對事故責任存在分歧,彭先生多次找店方交涉,對方堅持拒絕拆檢車輛和免費維修,還不停地催促彭先生把車拉走。
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用戶沒對車按時保養
採訪中,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服務中心曾給車友報發過書面答覆: 彭先生於2003年8月購買該車,享受了公司免費贈送的首保、二保,之後在車輛保養上沒能按照保修手冊規定的保養里程進行保養(有保修手冊記錄為證),每次的保養里程間距較長,並且也沒有使用本公司純正機油濾清器。
東風公司稱,發動機損壞是由於受到內部較大的衝擊力,而不是因起火內部膨脹壓力造成。發動機內部並沒有起火,用戶所說的火只能是發動機損壞後,機油從發動機噴出灑到高溫的排氣管上引發外部起火。
東風公司認為,由於用戶不能按照規定進行正常的保養、沒有使用該公司的純正零件,使用的油品質量不能保證發動機的正常潤滑,造成發動機一缸連桿與曲軸抱死,抱死後發動機仍在高速運轉,導致一缸連桿折斷,打壞發動機缸體和油底殼。該事故應是用戶責任,並非產品質量問題,因而用戶的免費維修要求不能接受。
法律界人士:可委託第三方鑒定
彭先生想不通,在排除人為因素的情況下,汽車發生爆炸,怎麼還要自己承擔損失?他說,自從買車後,他就一直按規定進行保養,只是有時為了方便,沒有到專營店而是就近到其它汽修廠保養了,使用的也是藍鳥專用機油、機油格、空氣格等,現在出了事廠家一句"沒有定期到專營店保養"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這種車賣出去就不管的態度實在讓消費者寒心。
彭先生告訴記者,他留意到,僅2005年11月到12月底的一個多月時間,廣州媒體報道藍鳥汽車在路上自燃燒燬的事故,就有三次。這麼多的“偶然”,使他深感不安,更加懷疑該款車存在質量缺陷。
廣東永信聯合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不是人為因素,又沒有超出使用年限,消費者在商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等意外事故,並造成一定損失,商家或廠家都應承擔責任,這跟在不在質保期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消費者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滿意,雙方可共同委託第三方進行。(彭志強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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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大道轎車自燃 路段封鎖近20分鐘
發生自燃的是輛舊款的日產藍鳥牌轎車。據隔壁工地的一名保安介紹,大約在晚上7時左右,事故轎車從北向南行駛,剛從南田路口位置過來,只見汽車底盤拖著一股濃煙,車速越來越慢……
http://news.sina.com.cn/o/2005-12-27/08577827477s.shtml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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