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6歲,前不久在與鄰居家孩子玩耍時,被對方弄傷了左眼,致左眼失明,我作為母親,精神極度痛苦。請問,我在向法院起訴對方父母要求賠償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讀者 劉XX
劉XX:
你好,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回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你小孩因他人不當行為致左眼失明,屬於其健康權受到非法侵害。但他作為一名幼兒,在目前來說對精神損害感受低微甚至全然不感覺,而一旦等他長大成人,知曉事理時,即會大感痛苦。因此,你得對你的小孩負責,代你的小孩為將來肯定會感受到的巨大精神痛苦而主張損害賠償。你的主張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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