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韶關市仁化縣扶溪鎮村民,于2002年到東莞市樟木頭鎮新鴻威塑膠製品廠打工。2002年9月6日晚,樟木頭羅格金屬製品廠的保安把我當作盜竊羅格廠財物的嫌疑犯,將我毆打成5級傷殘。2004年7月19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要求蔡偉忠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人民幣117979.91元給我。然而,在法院審理期間,蔡偉忠變更了羅格廠業主,造成了無財產的假象。2004年11月29日東莞市人民法院據此中止本案執行。我真誠地希望你們幫幫我這個無能為力的農民,使這一案早日劃上句號。
——韶關周炳于
周炳于讀者:
你所反映的情況,是法院在執行中經常遇到的情形,現回復如下:
第一,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所以,你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詢對方當事人的財產。
第二,如果羅格金屬製品廠是法人的話,其法人代表的變更不會導致羅格金屬製品廠對其應清償債務的改變。
第三,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對方當事人有轉移、隱瞞財產的嫌疑,你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查證、採取強制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樟木頭羅格金屬製品廠的保安打人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一種故意傷害行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你可以把你的情況向當地人大反映,爭取人大履行執法監督職能,以恢復執行程序,實現你的訴求。
此復,僅供參考。
——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
南方網版權相關聲明:
ヾ 本網歡迎各類媒體、出版社、影視公司等機構與本網進行長期的內容合作。聯絡方式:
ゝ 在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如果本網轉載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權、名益權等問題,請儘快與本網聯絡,本網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儘快妥善處理。聯絡方式:
ゞ 在本網BBS上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