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廣東某服裝廠員工,因分娩而請假,3個月後終止產假回公司上班。上班後的第2個月,我領到的工資只有往常的70%。找公司領導詢問原因,可廠長解釋說,因我每天上班時間經常回家看護小孩,沒有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務,並且也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領了正常工資的70%算是不錯的了。請問公司這種做法是否侵犯我的合法權益?
答:女職工哺乳時間依法應計算為勞動時間,廠長的解釋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規定,有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按你所說的情況符合該條規定,即正常哺乳的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但是哺乳時間必須嚴格控制在該《規定》所限定的時間範圍之內。
(編輯:往生拾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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