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遼寧省高級法院原院長田鳳岐因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30萬餘元,5月15日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而就在此前不久,3個省部級高官也因貪污受賄被判刑,分別是山東省政協原副主席潘廣田、河北省原常務副省長叢福奎和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筆者注意到,官方在披露叢福奎案和李嘉廷案消息時,都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只是由於這些人“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其中李嘉廷還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因此都保住了腦袋。
提到貪官,人們自然不會忘記被處死的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544萬的受賄額使他成為新中國第一個因腐敗被處決的省部級高官;而提到被判死刑的貪官,很多人也許還會記得這些名字:四川省樂山市原副市長李玉書(受賄893萬元);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長于丁(25.1萬元);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書記戚火貴……
對比上述這些或命喪刑場或茍且偷生的腐敗分子,筆者首先有和多數人一樣的感慨——對以權謀私者充滿了憎惡,同時,也為這些罪犯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而欣慰。但在感性之外,筆者又不得不冷靜地思考一個問題:在依法懲處貪官的時候,也應講求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以李嘉廷為例,他那1810萬元的受賄數額不可謂不巨大,比起這個數額來,胡長清、戚火貴之流已經是小巫見大巫。如果說李嘉廷免死還有個理由,那麼,叢福奎被法院認定的受賄數額是936萬元,遠遠高於已經被處決的那些貪官,但也只是死緩。
我國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規定,對於貪污受賄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死刑。就前述貪官的犯罪數額而言,不管是已經被處決的,還是保住了腦袋的,無一例外都可判死刑。因此,從法律和刑事政策上講,那些被處決的人並不冤。但那些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甚至超出了已經被處決者的人,卻沒有被判死刑,就難免讓人感到不解。
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則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司法機關在審理和判決案件的時候,只問事實和有法律效力的規則,而不論被告人原來的身份;罪犯所獲刑罰,應當和他本身的罪行相適應。就貪污賄賂案件具體而言,貪污賄賂的數額和作案手段是判罪的最重要依據,說白了,犯罪數額小的,就應該獲輕判,犯罪數額大的,就應該獲相對較重的刑罰。如果處死犯罪數額小的貪官而放過犯罪數額大的貪官,個中的不公平路人皆知。我是個堅決的死刑廢除主義者,說出上述話,目的不是為了推動死刑在經濟犯罪領域的更廣泛適用,而是想從“舉重以明輕”的角度說明一個道理:既然犯罪數額如此大的人都沒有處死,那麼,對於那些犯罪數額小的人,更不應該處死。
過去對胡長清們的處決,由於並未超出法律的現行規定,筆者無從指責。但由於現行的10萬元數額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在李嘉廷、叢福奎案之後,對於貪污賄賂犯罪,司法機關至少應當明確一個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死刑金額線。如果這個界限不明確或者過於彈性化,一方面會有層出不窮的實質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不能通過對貪官的懲處而服眾。這不僅是打擊腐敗的需要,更是法治秩序的要求。(編輯:離地七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