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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隨著2006年10個省份的省紀委書記由外地調任,中央加大了對地方紀委系統的垂直領導力度,紀檢系統逐漸形成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制、巡視制和中央提名地方紀委書記制三位一體的監督模式。
這種“中央特派紀委書記”的形式,意味著我國反腐敗的思路有了一個微妙的變化,即從原來一味對腐敗官員“深挖思想根源”等主觀層面的要求,到今天越來越重視制度上的完善,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近年來,重大的腐敗案件多是發生在地方高官身上,或者是中央級官員因在擔任地方官時涉貪而被追查。這種腐敗地方化的特點與地方紀委反腐職能的弱化有很大關係。在我國傳統的官場社會,“京官”的相對清苦生活和“地方官”的“起居八座”一直以來就是一個悖論,而用相對清廉的“京官”和外派官員以“欽差大臣”等方式監督地方官員的腐敗也是具有中國古代特色的一個傳統。2003年6月中央開始用“巡視組”的方式來監督地方官員的腐敗情況,但這種流動機構駐省時間短,反腐工作無法深入。而目前中央逐漸展開的由外地調入紀委書記、任期5年以上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充分掌握當地情況、進行吏治上的監督。
對於掌握了權力的官員來說,可以令其害怕的仍然只有更高級別的權力。要保證公權不被官員用來謀私腐敗,就需要在制度上將這種權力置於其他權力可監控的範圍之內,這比任何思想政治工作都更立竿見影。因為只有當“絕對權力”被分化成為“相對權力”、所有權和實施權的監控關係存在的時候,法律和權力的決定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否則,在鐵板一塊、沒有制衡的“絕對權力”面前,即便是號稱至高無上的法律也是蒼白無力的。
類似于香港的廉正公署制度的“以權力制約權力”,應該算是反腐敗的最佳選擇。但它仍然需要一個前提,即必須以合理的權力配置為基礎。這要求在各權力系統之間均衡分配權力,既互相獨立、分離,又相互牽制和抗衡,保持一種權力的均衡態勢。
但這種權力結構的平衡卻不是那麼容易實現的。其根源在於:以中央權力制約地方權力,那麼中央權力也必須要說明自己的合法性,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次級權力分配。因為,任何一種權力的授予、分配,都需要有一個能夠超越于這種權力分配體制之上的“超級權威”的“初始授權”。
只有這樣,權力的分配才有可能。在中國古代,這種超級權威來自於君主的“奉天承運”;香港廉政公署的權威來自於香港社會的法制傳統;而對更多的國家來說,這種權威還是來自於民主和憲政的深入發展。(編輯:鄭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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