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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2 19:33:31
東莞市人民政關於鼓勵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東莞市人民政府東府[1998]8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城區政府籌備組,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黨的十五大關於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精神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通知》(粵府[199813號)精神,為了使我市的個體私營經濟更快更健康地發展,特作以下決定:
一、放寬從業人員登記範圍和經營條件
1、允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確定的富餘人員,按幹部職工管理權限,憑組織人事部門證明,離退休人員和停工待業的職工,憑離退休證書或單位證明,申請從事個體經營。
2、國有、集體企業下崗人員持原單位下崗證明,可申辦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工商部門免收註冊登記費,免收6—12個月的個體工商管理費。若申辦文化經營項目,試業期免收3個月管理費。
3、允許和歡迎外地私營企業尤其是上規模的私營企業來莞投資;允許和歡迎外地科技人員來莞興辦科技實體,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新技術新產品研製、中間試驗、生產、示範、推廣、銷售。
4、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經公安機關批准,持在東莞市取得實際居留、暫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證件,可申辦相應有效期限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
5、企事業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經濟利益和科研成果的前提下,經本單位同意,可利用業餘時間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從事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技術培訓、諮詢等有償服務。
6、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免交驗資手續費。
二、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1、凡國有、集體、“三資”企業可以生產、經營的行業和項目,只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具備同等條件。經依法核準均可以生產經營。
2、只要具備條件,經市建委審查批准,可申請設立私營建築企業,在核定範圍內承接建築施工項目。
3、有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可與市或鎮區房地產公司合作,設立單項開發公司,進行房地產單項開發經營。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後,可以開展房地產仲介服務。
4、允許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除國家專營外的生產資料。
5、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試辦特殊行業(項目),如託兒所、幼兒園、學校、診所、金銀首飾加工銷售、旅遊服務和加油站、石油氣代銷點、代客錄製生活錄像、公用電話服務等,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核準登記。
6、允許個體、私營企業根據市場需要靈活選擇生產經營方式,從事跨行業、跨地區經營或綜合經營,以及批發、零售和批零兼營業務;允許經紀、代理兩從事已放開商品的仲介信息服務。
7、支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互相參股經營;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租賃、承包、購買國有、集體企業。
8、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投資興建集貿市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者可參照當地國有、集體興建市場的有關規定收取投資利潤,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國家規定統一進行登記和管理。
9、鼓勵個人興辦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經市民政、稅務部門批准,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10、堅決制止借行業管理之名,搞獨家經營。
三、放寬外經貿部網站經濟活動範圍
1、支持私營企業開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支持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承接“三來一補”業務;支持私營企業開展邊境貿易和到境外辦企業,其在資金、技術引進、出國考察、創匯用匯、商貿來往、稅收優惠等方面與國有、集體辦的同類企業一視同仁。
2、對經營良好,並達到一定創匯額的私營企業,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可以申報自營產品進出口經營權。
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出國(出境)經商、投資辦廠、商務考察,可按規定經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審核,向市公安部門申辦護照。
政府部門在組織商務活動或出國、出境進行經貿活動時,應考慮讓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參與。
4、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邀請境外人員來莞的,可持有關證明、材料,經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審核後,到市外事辦公室辦理邀請函電手續。
四、給予財稅信貸政策扶持
1、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減免稅收的辦法,參照國有、集體、“三資”企業中同類型行業、項目有關規定執行;對已領取個體工商執照並符合新稅制規定的,包括軍烈屬、社會救濟戶、孤寡老人、殘疾人員等的稅收,應實事求是地核準給予減免稅收。
2、鼓勵興辦個體、私營高新技術企業,並從財稅信貸上進行扶持,享受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金融部門對個體、私營高新技術企業與國有、集體同類企業同等對待。
3、私營企業的主要活動費用如差旅費、正常業務接待費、臨時性雜費應作為成本列支;對用於公益事業的捐款,有憑據的經批准允許稅前列支;允許列入成本的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參照本市同行業的“三資”企業工資水平,並按上年度物價指數遞增。
4、適當提高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設備折舊率,房屋建築按年折舊率5%提取,機器、運輸工具、科研儀器、通訊設備按年折舊率10%提取,自購自用的辦公用具的折舊率也可相應縮短折舊年限。
5、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發票管理方面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生產規模、經營業務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申領大額發票。
6、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自行選擇銀行或信用社開立賬戶。在貸款上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看待,可以用財產和有價證券作抵押辦理貸款。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模大、效益好、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金融部門對其資金需求應給予支持。
五、解決用工、用地、產品鑒定、技術人員待遇等問題
1、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雇用勞動合同工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勞動部門應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個體和私營企業聘用國有、集體下崗人員和富餘人員,可享受再就業工程的優惠政策待遇。
2、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新產品立項及鑒定,通過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加具意見,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對合格者發給社會承認的證書。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新產品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
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技術人員可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評定,由市政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組織,並納入市人事(職稱)部門統一管理。凡符合現行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主管部門應考核評定。對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列入國家職稱評聘序列。
4、技術監督部門,要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優先提供辦理生產許可證、代碼、條碼、產品標準備案和登記、產品檢驗等服務,並給予技術上的幫助指導。
5、各鎮區要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場地和各類市場建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取得的合法生產經營場地如需拆除,應給予妥善安排和合理補償。有條件的鎮區,可試辦個體、私營經濟區,實行優惠政策,提供各種配套設施,促使個體、私營經濟集優成勢,加速發展。
六、簡化審批登記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1、簡政放權,除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辦理許可證或專項審批的行業和項目以及各類公司由市工商局登記外,其他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登記發照由市工商局委託工商分局核準登記。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身份證、職業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沒有本市戶籍的人員還需憑暫住證),向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
2、除私營企業法人外,資信證明木作為個體工商戶、非企業法人的私營企業核準發照的條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幫工、學徒、雇工合同書,不作為核準發照的前置條件。
3、放寬私營企業的名稱登記,按國有、集體企業要求,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冠市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4、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許可證和專項審批外,其他部門和地區規定的許可證和專項審批,一律不作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登記發照的前置條件。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核準發照,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負起行業管理責任。法定必須辦理許可證或專項審批的各有關部門,應在接到申請15天內給予答覆,不得因為是個體、私營性質而拖、卡、壓。對手續完備、資料證明文件齊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後,力爭將註冊登記時間內國家規定的30天提前到7天內作出是否核發執照的答覆。
七、依法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1、堅決制止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所有收費、罰款項目必須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據和經物價部門核準,否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有權依法抵制。對個體私營企業收取的各種費項納入一個窗口收費範圍,減輕個體私營企業的負擔。
2、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使用水、電收費標準,應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按市政府或物價部門規定的不同使用性質的標準收費,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用電報裝費享受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待遇,有關部門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
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合法憑證,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暫扣或吊銷。
4、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按省、市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工傷、醫療、財產等各項保險,技規定繳納保險金。必須執行國家、省、幣有關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並積極改善勞動條件。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動部門應及時調解、仲裁,妥善解決。
八、政治上關心個體私營企業
1、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個體私營經濟的領導,把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作為增創經濟新優勢的重要途徑,作為重要的經濟增長點來抓。各部門要清除歧視、限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條條框框,報刊和廣播電視要積極宣傳個體和私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傳黨對個體和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為加快個體和私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2、建立、健全個體和私營企業黨團組織。有黨、團員三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按照《黨章》、《團章》的規定成立黨、團組織,黨、團員人數不足三人的可以與其他個體私營企業或地方個協、私協聯合組織黨、團支部。個體、私營企業的黨、團組織隸屬當地黨委、團委或其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協、私協的黨、團委(總支)領導。較大的私營企業可按規定成立工會組織。
3、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選舉名額中,要適當增加個體和私營業主的比例。各級黨委統戰部門和工商聯要認真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舉薦和政治安排的工作,以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在參政、議政中的積極作用。
4、各級工商聯組織要配合黨和政府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團結、教育、引導、服務,逐步培養起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愛國、敬業、守法的積極分子隊伍。
九、加強監督管理
1、工商、公安、稅務、文化、勞動、人事、醫藥、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物價、土地、民政、技術監督等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章行為。
2、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和市工商聯(總商會)屬下的各鎮區商會要充分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各級政府要重視個協、私協和商會的工作,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其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文明服務,做有理想、有道德、講貢獻,違章守法,勤勞致富的勞動者。
3、為了鼓勵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市政府決定由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個體私營經濟,協調各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守法經營。
4、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編輯:李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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