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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9 08:03:05 南方網綜合
南方網訊 昨日(18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了《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公佈的還有備受關注的拆遷賠償上浮20%“歷史舊城區”範圍。副市長許瑞生表示,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地塊,仍按原有關規定補償,2004年1月1日後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地塊,必須按照《辦法》執行。新聞發佈會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楊育銓主持。
《辦法》規定:“本市歷史舊城區範圍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基礎增加20%確定。”其中“歷史舊城區”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邵雲平表示,這是根據廣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省政府批准的《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1991-2010)》中的“歷史風貌區與文物古跡保護規劃圖”。規定了上浮20%的拆遷賠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歷史舊城區”,同時也考慮該區域內的被拆遷人因搬遷失去的原有比較完善舒適的居住、交通、教育、購物等環境的無形損失的補償。
記者看到,《法規》附件的“歷史舊城區範圍紅線圖”中,紅線基本都是沿著有關主幹道劃定,但仍有部分紅線穿過一些小街。如果市民對被拆遷房屋是否在紅線範圍內有疑問怎麼辦?市房管局負責人表示,市民可以直接到位於越華路越豪大廈6樓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進行查詢。如果最後對結果有異議,由市房管部門負責作出認定。據悉,《法規》全文及其附件“歷史舊城區範圍紅線圖”將於近日在《廣州日報》上全文刊登。市民如有需要,還可從即日起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大樓值班室索取法規文本,沒人限取一冊,索完為止。
副市長許瑞生表示,由於《辦法》規定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與目前執行的政策不完全一致,特別是在歷史舊城區範圍內補償增加20%以及最低補償標準問題。按照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則,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地塊,仍按原有關規定補償,2004年1月1日後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地塊,必須按照《辦法》執行。
由於《辦法》提高了拆遷的“門檻”,是否會出現拆遷人搶在《辦法》實施前突擊拆遷的情況?市房管局負責人表示,不會出現突擊拆遷的情況。因為拆遷需要政府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而按照目前正常情況,從提出拆遷申請到獲得許可證需要幾個月時間,所以即使是現在提出申請也基本要等到明年1月份才能批下來,根據規定那時將按照《辦法》執行,所以請市民放心。
據透露,依照《辦法》規定,廣州市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還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拆遷資金監控的規定、最低補償標準、拆遷評估機構的準入條件、拆遷評估的技術規範等等。市政府有關部門已經草擬好初步意見,這些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依法定程序通過後,將在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次立法過程有很多創新,首次在《廣州日報》上刊登法規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召開我市首次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市民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和聽證會上的各種意見和建議,不少內容在法規條文中得到體現,如,歷史舊城區內增加20%補償的確定,先行拆除措施的取消,原址產權調換制度的完善等等。“這在我市地方立法史上是值得肯定和發揚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邵雲平做出高度評價。
6大新規定保護被拆遷人利益
邵雲平表示,《辦法》從六個方面對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
一。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辦法》規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服務拆遷公告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內張貼,並對拆遷公告公佈的場所、方式和拆遷公告的內容作出規定,改變了以往被拆遷人不了解獲取房屋拆遷方面相關規範性文件途徑、信息掌握不足的狀況。
二。保障被拆遷範圍內居住人員的生活條件。《辦法》規定,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保障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避免出現談妥一戶拆除一間房屋、導致未談妥被拆遷戶原有生活條件惡化情況。
三。確定房屋評估機構體現公平、公正原則。《辦法》規定,當事雙方共同委託不成或者對分別委託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四。在歷史舊城區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基礎增加20%確定補償金額。
五。保障生活困難市民的居住權。《辦法》規定了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戶在申請購買經濟網站適用房、租住廉租房等方面應優先安排。
六。先賠償再搬遷避免“拆遷爛尾”的再次發生。《辦法》規定,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實行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也要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
將明令制止“逼遷”現象
廣州市人大昨天(11月18日)頒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用以替代原有關的《條例》。該規定於明年一月一日實施後,將制止“拆遷爛尾”和“逼遷”現象,並使舊城區拆遷補償高於市場價的二成,保障被遷戶的利益。
《辦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條,對城市房屋拆遷內容、程序、補償等進行了規範。
根據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公告拆遷信息,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拆遷人也要保障尚未遷出者的基本生活條件,防止“逼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專業機構評估被遷房屋及補償價格;生活困難市民不但擁有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優先權,其拆遷補償達不到最低標准將按最低標準補償,以保證此類人的居住權。為解決過去房地產開發中因資金缺乏形成“爛尾樓”、“爛尾地”現象,導致被遷人“回遷”無望的問題,《辦法》明確以“原址產權調換”制度代替回遷制度。如被拆遷人選擇此項補償形式,拆遷人需在被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遷房屋價款,這就避免了被遷人承擔開發商的經營風險。
而市規劃“紅線”範圍內的舊曆史城區拆遷補償金額,將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基礎增加二成。不過,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地塊仍按有關規定補償。
(編輯:李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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