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廣州市今後將以準入戶條件取代以往的按計劃指標審批入戶的做法,從今年開始,廣州市公安局將全市農業戶口人員申辦“農轉非”的審批事項由原來的市局審批下放由各區公安分局審批……這是記者在今日(3月31日)下午由廣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會上,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祁曉林就廣州市改革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向新聞媒體作了通報,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邱國通報了關於解決廣州市藍印戶口有關遺留問題的補充意見。具體如下:
一、適用範圍。
凡符合廣州市人口準入條件擬入戶廣州市的非本市區常住戶口人員(包括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駐穗辦工作人員,不包括屬於就業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到廣州市的人員,此類人員入戶由需入戶人員到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申辦入戶,以及廣州市市區的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社會保障納入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以及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等單位需設立集體戶口均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調整“農轉非”審批政策。
從今年開始,廣州市公安局將全市農業戶口人員申辦“農轉非”的審批事項由原來的市局審批下放由各區公安分局審批。凡符合因徵地、讀書、投靠本市非農業戶口直系親屬的廣州市農業戶口人員均可申請戶口“農轉非”。
三、以準入戶條件取代以往的按計劃指標審批入戶的做法,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辦理入戶申請:
(一)未成年小孩(指16周歲及以下。如屬在讀初中或高中的,可憑學校證明延至19周歲以下)來市入戶的條件: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隨父或隨母入戶(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部隊的現役軍人,可隨父入戶)。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雙方或母親常住戶口在本市,可隨父隨母入戶。
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隨母入戶後,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本市部隊的軍官,具備隨軍條件的小孩並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隨軍入戶。
5、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的小孩,可隨養父或養母入戶。
6、父親原是本市戶口,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的判決書),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7、父親原是本市戶口,因故死亡後,其母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祖父祖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出租房屋)的,可申請入戶。
8、父母雙方或母親原是本市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請投靠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二)配偶一方具有本市戶口的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
1、本市一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2、本市一方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可追溯到1998年),夫妻雙方均屬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
3、本市一方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4、本市一方領有市殘聯核發的《廣州市殘疾證》(指一、二級殘疾證)或區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2年的。
5、夫妻雙方中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另一方年齡超過30周歲,結婚年限滿1年的。
7、外地農業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結婚,申請來市投靠配偶入農業戶口的。
8、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7)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屬晚婚且結婚年限滿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戶口,因故死亡後,其本人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出租房屋)的,且其達到本條第(8)款規定的夫妻投靠入戶結婚年限的,可申請入戶。
10、上述(1)至(9)項中,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入戶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三)老人申請隨子女來市入戶條件: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國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隊服現役的),在本市連續居住的年限滿2年的。
(四)凡本市已辦藍印戶口人員滿5年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及違反計生政策的,可申請入戶。
(五)凡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以上,且在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申請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農業戶口。
(六)凡符合部隊規定的家屬隨軍條件,可申請入戶。
四、調整市內戶口遷移政策。
取消對原老八區異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包括異地安置退伍軍人及接收技校畢業生)、僑匯購房入戶人員、宗教工作人員、隨軍戶口人員、駐穗辦工作人員的家屬等戶口市內移居以及合同制職工、宗教工作人員、隨軍戶口人員、駐穗辦工作人員的家屬需遷入集體戶口統一管理的限制。在市屬十個行政區範圍內,凡因結婚、房屋調整、投靠直系親屬等均允許其戶口市內遷移(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和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中未參加房改的工作人員)。
五、放寬恢復戶口的條件。
從2004年1月1日起凡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後需回本市的均可申辦恢復戶口手續。
祁曉林副局長指出,廣州市公安局會將有關的辦事須知包括辦理各項戶籍業務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及具體的辦事程序印發各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歡迎廣大群眾取閱。同時也歡迎廣大群眾撥打廣州市公安局諮詢電話:83341353,或者上廣州金盾網查詢新的戶籍改革政策及辦事程序。
關於解決廣州市藍印戶口有關遺留問題的補充意見
新聞發佈會上,廣州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邱國就關於解決廣州市藍印戶口有關遺留問題的補充意見作了通報。
根據去年12月6日市政府《印發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規定,廣州市從2004年1月起停止辦理廣州市藍印戶口。廣州市公安局與市計委于去年12月30日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停止受理申辦廣州市藍印戶口手續後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穗計社[2003]124號),制定了有關解決停止受理申辦廣州市藍印戶口手續後有關遺留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主要內容有:一是2003年12月31日前公安部門已受理的藍印戶口申請,由市公安部門繼續按市計劃部門原下達的藍印戶口總量計劃進行審批。二是對購買了有區計劃部門下達的購房申辦藍印戶口計劃確認的商品住宅,並持有2003年12月31日前的購房發票和2004年1月20日前經市房管部門鑒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擬申辦藍印戶口人員,未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部門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申請的,在向區公安分局及區計劃部門登記備案後,其申請時間延到2004年4月30日。三是對200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了藍印戶口或已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藍印戶口並被受理的人員,不再受理其增辦或改辦藍印戶口的申請。但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了一些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問題,為此,廣州市公安局本著為民、便民、利民和實事求是網絡版的原則,經與市計委有關部門協商,提出了進一步解決廣州市藍印戶口有關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一、根據市政府《關於處理我市農村集資房問題的決定》(穗府[1997]48號),原農村集資房經處理後轉為合法商品住宅的,國土房管部門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城市規劃部門不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鑒此,對購買了此類商品住宅的購房申辦藍印戶口人員,可以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取代原規定申請藍印戶口需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並附其他相關材料申辦我市藍印戶口。
二、對已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無法於今年4月30日前按原藍印戶口管理規定提供所需證明材料,向公安部門提出辦理藍印戶口申請的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如屬購房者方面的原因,原則上不再延長申辦藍印戶口的時間。
(二)屬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正常建設工期無法于4月30日前交樓,無法為購房者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申辦時間可延長到房地產開發企業交樓,併為購房者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今年。
(三)凡2004年1月1日前的購房者所購樓盤已成如“爛尾樓”等根本無法確定交樓和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時間,或房地產開發商因種種原因如“失蹤”等造成購房者無法按時辦理購房發票和經房管部門核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由廣州市公安局進行調查核實後,再作個案研究處理。
三、對已辦理藍印戶口或正在申辦藍印戶口並被受理的人員,購房者如按入戶標準在2004年4月30日前提出增辦或改辦藍印戶口申請且理由充分合法的,可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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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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