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城市競爭力藍皮書:中國城市競爭力報告No.4》3月20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報告顯示,香港、台北、上海是中國最具競爭力的三大城市。報告指出,城市與房地產的關係表明,城市的未來發展決定城市房地產的潛力。
報告在開發房地產投資潛力四要素模型的基礎上,通過對50個樣本城市住宅、商業、工業房地產投資潛力進行計算,得出:惠州住宅地產投資潛力為0.837227,排名第22位;商業地產投資潛力為0.487796,排名第20位;工業地產投資潛力為1.685595,排名第11位。
調整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同時廢止。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就這一調整作了解析。據悉,新辦法作了9方面調整。
——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並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其中,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於20%,地區及地級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於15%,其他地區不得低於10%。
——規定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證明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二是已開始投入使用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產權登記證明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
——對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標準作了原則規定。
——規定了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
——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出了新規定。
——對轉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有了新規定。
——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和關聯交易的規定。依法借給全資企業的,全資企業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依法借給全資企業以外其他關聯企業的,關聯企業借入資金金額在其註冊資本50%以內(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標準以內據實扣除;超過註冊資本50%的部分,其超過部分負擔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新辦房地產企業減免稅作了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規定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房地產企業稅收徵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事先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管理企業所得稅。
(據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編輯: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