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條例》的審議成為市四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上最令人關注的事。
南方網訊 深圳市四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于上周閉幕。本次會議最引人注目的議題,莫過於審議《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草案)》。
這部條例對深圳有著重要意義。無論是“改革法制化”原則的確立,還是“公眾參與”、“寬容失敗”等理念的提出,都讓人感覺“新意”十足。而國內各媒體的爭相轉載,或許正說明深圳說出了大家都想說的話。
被逼出來的《改革條例》
深圳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曙光是《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條例》出臺後,他的工作也沒有輕鬆下來。在本次常委會會議閉幕時,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還專門叮囑各位委員在閉會期間加緊調研,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李鴻忠對這部《條例》寄予厚望,稱這是“很有創意、很重要的法規草案”。而市人大制訂《條例》的“靈感”,也是受李鴻忠講話的啟發。
3月25日,市委工作會議,李鴻忠在接任市委書記後的第一個報告。在報告中,他對深圳今後的發展作了基本的判斷:今後深圳發展的空間、動力、資源、優勢只有一個,那就是改革創新。一以言之,正是那句有名的“改革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李鴻忠對人大工作程序法制化的提法,也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劉曙光說:“他在報告中提出這一理念,當時沒有立即得到重視。但是法律界對這一提法很敏感。”
3月25日之後,作為立法機關,市人大開始認真思考如何發揮法律制度在改革創新當中的作用,主要是立法機關應當如何通過立法,將改革創新納入法制化軌道。《改革創新促進條例》的輪廓越來越明顯。之後,深圳市人大將制定《條例》納入2005年立法計劃,今年7月市人四屆大一次會議批准了該計劃,《條例》主要由市人大法委制定。
制定這樣一部真正“前無古人”的條例難度非常大。“當時我們對於《條例》的想法還停留在理念階段,對於如何具體處理各方面關係,如何設計具體制度都沒有把握。古今中外都沒有先例。這樣的事情也只發生在深圳,這是深圳的特殊性造成的。目前,深圳政策優勢已經不存在,區位優勢不明顯,資源方面是負數,深圳在其他方面的優勢全沒有,唯一的出路就是改革創新。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開闢道路,制訂《條例》就提上了議事日程。”劉曙光說:“其他地方尚未緊迫地面臨這個問題,深圳是被逼到這個份上了。”
9月,溫家寶總理來深圳視察,併發表了重要講話。劉曙光說:“總理的到來真是一場‘及時雨’!”立法者們從溫總理的講話中得到許多重要的啟發,以前覺得沒有把握的想法也得到了鼓勵。關於改革創新的原則如何確定,劉曙光等人一開始拿不準應該如何表述,後來直接把溫總理的話搬到了《條例》上。《條例》第四條“改革創新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注重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共同發展”是溫總理的原話。
依法改革符合依法治國原則
劉曙光指出,舊一輪改革的任務,是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一套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式,往往是否定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由於過去的法律制度體系是維護計劃經濟舊體制的,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對法律制度的局部違反,其方式的合法性在當時沒有受到嚴重的質疑,也得到社會公眾和政權組織的認可。這是舊一輪改革的基本特點。經過多年的改革,我國目前已經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下的法律體系也初步形成,現在的任務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完善。
劉曙光說:“《條例》確立的根本原則,就是依法改革。《條例》最大的創新之處,是試圖回答改革與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
一般而言,改革有三種基本方式:第一種是先立法後改革;第二種是一邊立法一邊改革,兩者同步進行;第三種是先改革後立法。舊一輪改革大量採取了這樣的方式。
《條例》通過操作性強的制度設計,把三種方式結合起來,尋找出一個制度化的路徑。在《條例》第三章“基本程序”中規定,《條例》規定,改革創新涉及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法規、深圳市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應當先提請法規、規章制定機關修改法規、規章,然後發佈有關改革創新決定。因改革創新措施時效性強,需要在有關特區法規、規章修改之前先行實施的,可以將改革創新方案提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機關批准實施,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時修改相關的法規和規章。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博士生導師蒲興祖教授認為,《條例》“依法改革”的基本原則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相符合,“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不能動搖。“我國剛邁出依法治國的步子,如果為了改革就可以闖法律禁區,那就永遠走不到法治的路子上去。”
改革創新是法定義務
這幾天,市人大正在蒐集輿論對《條例》的反應。
在草案公佈一週後,記者從google上搜索這部條例,得到的相關網頁共有43800多個,國內許多省級大報都給予了關注。劉曙光說:“大部分人對該條例的立意是肯定的,但也有不同意見。”
有的不同意見來自公務員內部。《條例》指出,國家機關是改革創新的主體。但一些部門認為,作為行政機關,他們的任務只是執行,完善制度不是執行機關分內的事,是立法機關的事。劉曙光說,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傳統的公共管理理論的確是這樣的。但是現實的情況是,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立法機關較少自發發動改革,改革的動議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社會輿論發起的。
“當前的行政管理應該是創新性的執行,一邊執行一邊改革,在執行中改革、在改革中執行。改革創新將作為機關的行政指標。我們現在要引入新公共管理理念,通過立法,將改革創新作為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需要申明的是,我們不是為改革而改革,是為了更好地執行而改革,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而改革。”
“鼓勵改革,寬容失敗”也是《條例》體現的重要原則之一,這條原則得到了大多數媒體、學者的肯定。但網上也有人提出疑問:深圳正在掀起“責任風暴”,現在又說“改革免責”,這兩者是什麼關係?
劉曙光指出,改革是一項創新性勞動,既然是創新就一定會有風險。一旦發生了失誤,其後果全部由改革者來承擔是不公平的。有時應該由實行改革的有關國家機關來承擔,有時要由全社會來承擔。如果改革者違反了程序,或是以改革之名謀取私利、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這樣的失誤應該直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編輯:馮怡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