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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5 15:57:41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一、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我市經濟網站的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轄區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資的境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我市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二、投資項目用地優惠
第三條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可享受以下優惠:1、按最低標準收取土地測量費。
2、土地出讓價,新規劃工業區的,執行廣東省物價局、國土廳所制定的陽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最低價,即160元/平方米。工業用地的價款可分期交付;首期付50%,餘下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後三年內付清。一次性付清地價款的,按規定價格給予八折優惠。
3、政府根據企業繳稅情況給予企業“用地補助金”,企業投產兩年後,按企業兩年繳稅總額本級部分的50%計撥。“用地補助金”由政府直接撥給國土部門用來抵頂企業未交的用地地價款,抵頂後多餘部分仍歸政府,不足部分由企業補交;對已一次性付清地價款的,“用地補助金”則直接撥付給用地企業。
4、對於投資規模特大型、科技含量特別高的項目和國家星火計劃項目、國家或省認定的高新科技項目,其用地價格,經過協商,可實行特殊優惠政策。
5、租賃政府所屬工業用地,租期不少於五年的,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8元收取,土地租賃期中或期滿後,原租賃者如需購買該地辦企業,可按基準地價優先安排並給予八拆優惠。
6、租用國有空置廠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5~8元收取。經營期滿五年的,五年後返還頭兩年租金。
7、出讓的工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企業今後如需改變用地性質或轉讓用地,按有關法律辦理手續。
8、用地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連續兩年仍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核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9、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土地放線費按5折優惠,免收政府控制用地的場地佔用費,免收工程資料檔案押金。減半收取城市增容費,即按建築面積12.5元/平方米收取。廠房工程免招標。
三、新辦企業稅收優惠
第四條對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省有關政策優惠外,還實行如下優惠規定:1、免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國家級新產品可享受三年、省級新產品可享受兩年先徵後返還新增部分所得稅和25%新增增值稅。
3、新辦高新技術項目,其上繳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徵後返還”的辦法,三年內由當地財政部門全額返還;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從繳納之日起,按先徵後返還的辦法,三年內由當地財政部門全額返還。
4、新辦的一般性企業,其上繳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徵後返還”的辦法,二年內由當地財政部門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從繳納之日起,按“先徵後返還”的辦法,二年內由當地財政部門全額返還5、對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的農、林、牧、漁項目,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6、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的工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7、按山區縣有關優惠政策,在陽春市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徵地方所得稅。
8、凡在本規定實施前已註冊登記和正常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生產規模,以上年繳納的所得稅為基數,其新增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頭二年先徵後由財政全額返還,後三年返還50%.
四、行政管理收費優惠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取,按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執行,收費有幅度標準的,按最低限額收取。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的工業用地,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副食品發展基金;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的報建費、市政建設綜合配套費、綠化費和消防基金均按當地最低標準的50%徵收,免收工程檔案押金、郵電線路費、環保技術審核費,減半收取建築噪聲超標排污費、消防設施配套費。建成的房屋從落成之日起,免徵房產稅三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勞工應辦理合法手續。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按工資總額1%,第二年按工資總額1.5%,第三年按工資總額2%繳交臨時工調配費。從第四年起按現行規定繳交調配費。
第八條外來投資企業在水、電、通訊設施方面可享受如下優惠:1、對新辦的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通訊設施,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組織落實,自來水建設集資費和建設開發費按50%收取。工業用水不限量,增容費減半收取。用電增容費報裝時可首期交50%,其餘部分兩年內交清。電話初裝費按當地標準減收30%,免收企業內部線路設計費。
2、企業用電的電力設備安裝工程,企業可以自購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設備,工程造價由供電部門與企業協商或報物價部門核批。
第九條實行項目開辦優惠。對新辦企業立項,技改項目立項、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免收項目諮詢費、評審費;工商註冊只收辦證工本費;資產評估費按規定比率收取,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五、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外商申報投資項目,資料齊備的,審批機關接到申報後,一般項目,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批;屬重大項目,審批期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須報省審批的,審批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手續資料齊備的,段在兩個工作日內辦妥併發放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企業辦理銀行開戶登記手續,符合規定且資料齊備的,銀信部門即報即辦。
第十三條企業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及有關進出口合同備案手續,海關即報即辦,最遲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
第十四條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設立專門的外商投資諮詢服務機構,實行“一條龍”服務及“一個窗口”收費,設立外商投訴電話,受理外資企業的投訴。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性收費項目由市政府統一對外公佈,企業按政府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繳費。對沒有待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製收費票據而收費的,企業可以拒交並報縣以上物價部門查處。
六、其他
第十六條高新科技型外商投資企業,調入有中、高級職稱和有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勞動人事部門優先審批,公安部門及時辦理入戶手續;外商實際投資50萬美元以上的,允許其1名親屬轉為企業所在城鎮常住戶口。凡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安排子女就近入學。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與公有制企業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對為發展陽江經濟作出特殊貢獻的外來投資者,可受予“陽江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可依照國際慣例進行經營管理。凡對外商有意刁難的人和事,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外商在我市開展“三來一補”業務,本市以外的國內投資者在我市辦企業,可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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