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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5 15:58:25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工業開發區的開發建設,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工業開發區內投資辦企業,根據《陽江市鼓勵外商投資規定》、《關於加快我市工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結合工業開發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工業開發區內開辦生產性項目,用地給予優惠。
(一)工業生產性用地,視投資項目科技含量的高低和按其地域所在級別而定,出讓價每平方米為50至90元。所購土地面積計至經過用地周邊道路的中心線。
(二)採用租賃辦法用地,租期不少於5年的,首期可先付每平方米20元的徵地開發費,以後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繳交租金。
(三)投資生產性項目用地,可優先辦理用地手續,按規定付款後,經規劃、環保部門同意選址,國土部門批准用地後,按規定立項進行建設。
第三條 在工業開發區內落戶的經省科委或省經貿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創新優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免稅期滿後仍有困難的,報經財政部門批准,在兩年內,可將企業上繳的所得稅返還給企業。經省科委批准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列收列支返還企業。
第四條 對工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用水、用電、交通收費等實行優惠。
(一)對工業用水不限量,增容費按30%收取。
(二)工業區內用電,一律按大工業用電電價標準收取,用電增容費可先交30%,其餘兩年內付清。
(三)經有關單位核定後,在我市工業開發區內投資生產性項目企業的自用運輸車輛和生活用車,經過本市站港路平岡公路收費站時,減半收取過路費。
第五條 對科技含量高、投資額和投資規模大、且對工業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起帶頭示範作用的投資項目,經市工業開發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確認,可採取一廠一策的措施給予優惠。
第六條 在工業開發區內興辦生產性項目的企業,實行“只收稅不收行政事業費”的政策,只按國家稅法規定收稅,原則上不收取其它行政事業性規費(免收行政事業規費,減收有償及技術服務費,詳見附件一、二)。但要從項目生產之日開始,向市工業開發區繳交綜合管理服務費每月每平方米0.5元人民幣(主要用於償還工業開發區的土地開發資金)。
第七條 工業區內的企業,須設置和配套環保及消防設施之後方可投產。
第八條 在工業區內投資的外商企業、民營企業的廠房建設,不涉及國家規定要招標、投標的,可以自行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建設。
第九條 工業開發區內的土地,主要用於興辦生產製造業的企業,用地單位不得改變用地性質,用地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連續兩年仍未建設使用的,政府將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工業開發區內的土地,一般情況下,不得轉讓,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時,須經國土部門批准,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補繳地價款或出讓金後,方可轉讓。土地上已有建成建築物的,如發生轉讓行為,須一併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產轉讓手續。
第十條 市投資服務管理中心為工業開發區的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實行“一條龍”的項目審批制度。凡是符合產業政策,材料齊全,屬市審批權限內的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辦妥有關手續。
(二)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投訴的服務制度,設立投訴服務電話,及時受理投訴,做好協調,熱情為企業排憂解難。
(三)實行“一個口子”收取規費的管理制度,工業開發區內企業需繳交的規費及有償技術服務費,由市投資服務管理中心設窗口統一收取,任何單位及組織(稅收部門除外)不得再向企業收費。
第十一條 全面營造優越、寬鬆、安全的投資環境,計劃、建設、外經貿部網站、稅務、工商、國土、規劃、勞動、環保、外事、對臺、僑務、公安、消防、衛生、技術監督、外匯管理、供電、供水、郵電、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及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都要制訂和完善對工業開發區投資者的承諾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和透明度,全心全意為投資者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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