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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5 16:00:03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1、重點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被確定為全市重點扶持的龍頭企業,養殖、科研以及加工、銷售、辦公生活用地,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財政部門批准,五年內對土地使用稅本級財政分成部分實行先徵後退,前二年按100%比例,後三年按50%比例返還企業。龍頭企業進行水產品加工和水產品批發交易的廠房、保鮮、儲運、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享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優惠。
2、利用荒水、荒灘和廢棄鹽田新辦的海水養殖項目,免徵海域使用費,自有收成年份起免徵特產稅三年。各類海水養殖試驗場、良種場、示範場,經市縣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免徵特產稅。
3、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新辦海洋漁業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1)新辦陸地工廠化養殖企業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水產品加工企業年銷售額超過1000萬元的,現有水產加工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或其他企業轉產從事水產品加工,年銷售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從投產年限起,五年內對所得稅本級財政分成部分實行先徵後退,前二年按100%比例,後三年按50%比例返還企業。
(2)從事水產養殖、加工等生產性“三資”企業,其所得稅實行免二減三的優惠,即前二年全免,後三年減半徵收。
(3)獲得省級和國家級稱號的水產加工新產品,其新增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可享受先徵後返還不低於50%的優惠,新增所得稅全額返還,其中屬省級新產品優惠二年,國家級新產品優惠三年。
4、對海洋漁業生產、水產品加工企業、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和漁業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實行用地優惠。從發文之日起,五年內凡按規劃開發的上述項目用地,按國家規定的土地出讓價格,屬地方政府出讓金收入部分,全額返還投資者。用於陸地工廠化海水養殖、高位池養蝦的土地,可以租賃承包經營,承包期最長為30年。
5、從發文之日起,五年內新辦的工廠化海水養殖企業、水產品加工企業、水產品批發市場以及漁港建設項目,建設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6、對新辦水產品加工和海水養殖企業生產用水用電給予優惠,報裝自來水的行政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報裝用電的增容費可分期付款。
7、採取優惠措施吸引漁船回港賣魚。漁業生產環節的各種稅費全市要統一標準,定額徵收,在交易市場不再徵收農業特產稅;各沿海縣(區)鎮及有關部門不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漁監管理和公安部門加強漁港治安管理,保障漁民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損害。
8、年出口創匯50萬美元以上或涉外業務較多的企業,可以辦理多次性往返港澳通行證;外商投資的養殖、加工、流通企業,可優先向國家申報產品出口配額和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9、吸引外商、嫁接項目,加快淺海灘塗綜合開發。鼓勵外商獨資開發項目,其淺海灘塗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減半收取水產養殖使用費;鼓勵國有、集體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合作條件,與外商合辦漁業開發企業。
10、加強海洋漁業的社會化服務。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要為海洋漁業的發展提供信息、技術、種苗、市場、海洋監測、海洋災害預報、養殖病害防治等優質服務。各級政府要及時妥善調處海洋漁業發展中的各種糾紛,保護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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