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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5 16:00:37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歸僑、僑眷、境外、國外取得我市公安部門頒發居留證的人員,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民營企業,也可向企業投資參股。民營企業可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開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從事“三來一補”業務和邊境貿易。
2、民營企業申請登記時,除國家規定必須提交許可證或專項審批項目之外,其他前置條件不作為註冊登記的必要依據。工商部門接到申請人手續齊備的申請後,三個工作日之內發給營業執照。生產型、科技型和外向型企業,註冊資金暫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允許先登記後限期補足。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民營企業,可申請冠用市級名稱,稅收徵管關係不變。
3、民營企業用地要根據企業經營用途和規模,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從發文之日起,五年內在我市規劃的工業區興辦的民營工業企業,用地價格給予優惠:未經開發的土地出讓價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80元,經“三通一科”的土地按開發成本價出讓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50元。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按規定價給予八折優惠。按優惠價受讓工業用地的企業,與企業配套的生活設施用地不能超過企業用地的30%,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或轉讓用地,違者按商業用地補交所減免的一切費用。用地項目購地後兩年內必須投入建設。逾期不投入建設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已付的地價款不予退回。
4、新辦生產型民營企業,從投產之日起,頭兩年所創市本級稅收,選徵後退,按50%的比例返還企業。現有企業新上項目所創稅收,可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商住區內對居民生活有影響的工廠搬遷到工業開發區,可按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稅收返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核,報財政部門批准後返還給企業(下同)。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辦民營企業,從投產(開業)之日起頭兩年所創市本級稅收,先徵後退,按100%的比例返還給企業:(1)新辦工業項目年銷售額超過1000萬元、“三高”農業項目年銷售額超過300萬元,或非生產型項目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2)屬省級以上確認的高新科技項目和產品。
6、從發文之日起,三年內新辦民營企業建設期屬省政府規定的市級應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樓上住房樓下作坊(商店)的私宅不屬此例。
7、民營企業收購本市其他企業產權50%以上,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只收辦證工本費。新辦生產型民營企業安裝水電給予優惠:自來水報裝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報裝用電的增容費可分期付款。
8、金融部門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服務,對經濟網站實力強、信譽好的民營企業,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對資產在5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低於50%、效益好、納稅(含國稅、地稅)超過50萬元、不擠佔挪用流動資金的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9、民營企業急需引進具有中、高級職稱及帶有高新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其本人及家屬入戶時,免收城市建設增容費。在民營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凡符合國家現行職稱政策規定者,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參加晉陞職稱考核與評聘。
10、凡在我市投資辦民營企業,投資者購買商品房給予優惠入戶當地城鎮戶口,購房面積80平方米以上者可入戶3人,100平方米以上者可入戶4人,免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11、民營企業入員出國(境)進行商業考察或經商活動,按臨時因公出訪程序報批,由縣處級以上企業主管部門或工商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開具證明,到外事部門辦理出國(境)護照或通行證。
12、對產品出口50萬美元以上或涉外業務較多的民營企業,市每年劃出一定的指標,給予辦理往返港澳通行證。民營企業需要邀請外國商人來本市進行商務考察或洽談業務,由外事部門提供方便,幫助辦理邀請外商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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