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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4 08:40:07
(一)辦理審批手續外國及華僑、港澳臺企業(指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及經濟團體,下同)申請在我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向外經貿部網站局申報時,需送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由申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
2、申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或類似文件;
3、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由申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授權書和各代表人員簡歷,常駐代表機構人員屬於外國人或華僑、港澳臺企業人員,應同時送交該人員入境的有效文件(複印件);
5、申請企業與當地有關單位達成的經濟貿易協議或合同;
6、提供駐地的租賃協議書。
(二)辦理登記手續外國及華僑、港澳臺企業經批准設立、延期、變更常駐代表機構後或在代表機構終止業務前,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編輯: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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