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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4 09:01:29
雲浮市在對外經濟網站交往中實行“平等互惠,讓利促發展”的方針,制訂了一系列外來投資者優惠政策措施,主要有:
1、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的土地,其市政建設統籌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屬能源、公路、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設施項目,按當地標準的30%徵收;屬生產性項目和旅遊項目按地標準的50%徵收。開發使用國有荒山、荒坡地,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按當地標準的30%-40%徵收增值費,免繳土地使用費。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根據生產行業和經營項目的不同而定,土地使用權最長可達70年。在核定使用期間,經批准可有償轉讓、抵押。
3、在雲浮市投資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者,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審批同意,可免徵地方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生產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7、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8、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獲得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和企業合法清算後的所得,可自由匯出境外。
9、符合我國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及符合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0、從事養殖業、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11、外商投資的來料加工裝配企業,其對外加工裝配出口的貨物及加工費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12、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徵收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國家和省規定應收的最低標準收取,其中屬本市留成的部分,在投產後前五年按比例退還給企業,前三年全額返還,後兩年返還50%.(編輯: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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