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不吃野生動物”入法再起波瀾!昨日(7月22日),《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將備受爭議的第七條中“不吃”字眼改為“不濫食”後,提交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審”,委員及列席人員再次圍繞此條文展開熱烈爭論。草案將在25日進行表決。
專家論證會改了法規名
省人大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立法相當重視和謹慎。據了解,繼7月8日召開聽證會後,省人大又于7月11日召開了未經媒體報道的專家論證會,會上專家認為,愛國衛生已成為經常性的工作,對這項工作的立法,也應當與時俱進,使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因而,建議刪去原條例名稱《廣東省愛國衛生運動工作條例》中的“運動”兩字,修正草案接納了這一建議。
籠統規定寵物“禁區”
對於在聽證會上爭論較大的是否能帶寵物到公共場所問題,法制委員會吸取了聽證發言人關於強化寵物所有者對寵物充當監護人的角色以及對確定公共場所範圍太大等意見,將原來的第五條規定包括公園、草地在內的寵物“禁區”範圍籠統規定為: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和“未經許可進入的室外公共場所”,並要求寵物攜帶者“應當嚴加看管,不得讓寵物傷害他人、污染環境。”條例如獲通過,即意味著“阿貓阿狗”又可以出外“遛遛”了。
“不濫吃”新提法有共識
對於“不吃野生動物”條文,省人大法制委在報告中解釋了修改的原由:在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上,大家意見分歧頗大,具體禁吃哪些野生動物,不是本條例調整的範圍,有些野生動物不能吃,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不必重復;而且,本條規定的著重點是倡導“不吃”,養成好習慣,預防疾病,而不是“禁吃”,所以將其改為:“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濫吃野生動物,預防動物傳播疾病。”
然而,就是如此“字斟句酌”,還是引起委員和列席人員的激烈爭論,並在爭論中形成了共識和相對明確的修改意見:
[質疑]
張凱副主任:“不濫食”不是法律用語,廣義上來說,什麼東西都不能“濫食”。
黃慶道委員:“不濫食”是不是表示就可以吃呢?這樣改還不如直接刪去。
張志遠委員:“不濫食”提法沒標準,不準確,別忘了我們的立法宗旨是預防疾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回歸]
全國人大代表鄧國雄:還是將“不濫食”改回“不食用”,更準確一些。
程經楚委員:“不濫食”、“禁食”都不太妥,考慮到保護野生動物另有專門法規,作為一個倡議性條文,還是說回“不吃”好。
[修改]
鐘啟權副主任、周慶正委員:現在全國都在嚴查野生保護動物,保護動物是剛性的,愛衛條例不能從這一角度提,建議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從保護健康的角度改為“摒棄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
林惠俗秘書長:“不濫食”還是太籠統,不如改為“不吃受法律保護,容易傳播疾病和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
[共識]
張凱副主任:我們立法的視野要廣,不能單純從“怕傳染”出發,更要從維護生態、文明的角度來立法。
黃慶道委員:立法著眼點應該更高,保護野生動物歸根結底還是為了保護生態平衡和人類的健康。(編輯:何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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