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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會遇到情、理、法三者的衝突。有位銀行儲戶因腦部疾病而昏迷不醒,她的老公到銀行去取救命錢,卻被告知未經儲戶本人授權或輸入密碼就不能提款,如今全家正急得團團轉。如果從銀行的規定來看,確實是為儲戶的利益負責,但恰恰是這樣的規定使得儲戶面臨生命危險而無計可施,到底是哪出了問題?
其實,既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儲戶領不到救命錢,就證明銀行業在當初設立規章的時候考慮欠週全。所以這個問題理應由銀行解決。
也許有人說,誰能預料到會出現這種情況?當然,生活本身是豐富多變的,銀行不能預見到某些情況的發生也是正常的。但問題在於,這種不可避免的失誤是否也是銀行所應該負起的責任呢?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銀行都理應按照最有利於客戶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顯然,與銀行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相比較,還是人的生命更重要一些。
因而,即使未有相關規定,銀行也應本著人道原則,允許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而動用這筆存款。至於存款的安全,也應有社會相應的機制來保障,如政府擔保、基金會擔保、民間醫療互助組織擔保等等。在國外,制度上的不完善總是有司法或者民間團體的介入來補足,當事方往往通過起訴和司法裁判而獲得對有爭議財產的支配權,又或者銀行等商業組織本身通過特事特辦而個案解決某些困擾。
在我們的城市中出了這樣的問題,真正令人擔心的倒不是制度上有了疏漏(這也是無法完全杜絕的),而是整個社會面臨這種疏漏時有無解決的渠道和決心。就某個具體的行業來說,規章制度的不完善是難免的,但整個社會缺乏對此的補救系統卻是不可饒恕的錯誤。
在實踐中,一種社會制度有沒有隨機應變的能力,往往就是這個社會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體現。現實生活是變幻不羈的,制度的存在理應適應這些變化。畢竟,制度是為人的方便而設的,不應成為人們享受美好生活的僵硬阻礙。帕斯卡爾說過:“理論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樹常青。”如今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制度是冰冷的,生命卻鮮活而脆弱。”(編輯:李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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